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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把单位告了,得到了2.8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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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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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任何理由辞退了我,跟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我直接去劳动仲裁了
, ]6 W3 C* o* Y& k8 m% i7 ~
' y2 a/ W* K' c7 \+ i3 L06年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6月续签一次,合同于2010年7月30日到期,至今(2010.8.19)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虽然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但是劳动者跟单位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单位要求员工离职属于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列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事实上以及程序上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e& a' a" E  m. L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按照
( X, i  }# f  d$ Z1 s+ q
: ?5 T& ?1 O7 d0 s$ ?# x! Q
7 |. I) ]: B1 ^2 x! C9 p9 x1 j, X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Q4 s) i# c2 Y9 g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z+ l7 Y6 H) P: z. O6 O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8 b. m8 e7 K#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o% _7 `5 ^* u& D' i$ R- N( Y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 A# |7 b- y& d, ^; p+ U( j/ v% C( K. [! p
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为4年,所以应该得到的赔偿是: 8个月工资(4*2=8)
9 m) ^. @$ {4 ^7 c1 T! Z另外,2010.7.31-2010.8.19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应支付双倍工资' a* ~$ I; C  o( [

' Z$ W% @$ ]6 o$ m昨天劳动冲裁的结论,还好,拿了2.8万,再去找家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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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2胶分 +58 技术指数 +1 收起 理由
梦已随风 + 5 + 1 很好,我很赞同
wundg + 5 很好,我很赞同!NB~
咖啡绿茶 + 5 你简直是牛A和牛C之间的那个人!!
MDS + 5 祝贺!
lhx0309 + 5 不错,是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hongyanba + 5 给胶网同胞做了榜样!
boboyc + 5 祝楼主好运找到新工作!
胶大 + 5 很好,很强大。
蓝眼泪 + 5 厉害!就是应该要这样的!解恨啊!
陈工 + 3 优秀文章,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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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希望你找到一间好的公司。面包还是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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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楼的 jinj 的帖子

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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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胶分 +1 收起 理由
hongyanba + 1 很好,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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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哦!就是要这样!真解恨啊!* F" M) H% f' j: k9 m.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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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原则是出一分力,拿一分钱。
8 [% Z3 t) d5 ~5 l仲裁看起来是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实际上最终会害了劳动者。
2 a- e/ P8 k5 m# I: U, h0 O假如用工单位看到你的档案或经人力资源调查后,你会发现你找工作难度会增加很多。3 f, a4 }$ L. Q2 M9 Q
看起来得到了2.8万赔偿,也许失去的会是几个2.8万的机会。2 r" d$ i' o$ ?) ~; P8 N
" ~* w1 l+ I* h
以上不是为无良老板做辩解,只是提醒大家打工也好,处理纠纷也好要用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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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胶分 +5 收起 理由
linshidewo + 5 大公司一般会调查,私人公司一般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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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主的做法。只要有能力,并有一颗真诚的心,一定是有好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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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楼的 之见 的帖子

大环境没有建立起来,有这个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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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3: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楼的 陈工 的帖子

我看到的此类事情太多了。吃亏和便宜有时确实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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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3: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很厉害!向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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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3: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胶友们都很实在很义气,但事情的发生会真的没有任何理由吗?
; J- l3 {+ r2 D9 j撇开无良老板不谈(他会有恶报的),也许老板碰到难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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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胶分 +2 收起 理由
胶大 + 2 我觉得你非常有慧根!与佛有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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