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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定将成为中国轮胎行业的关键之年,除了因为金融危机对日益全球化的中国轮胎的影响还在继续,轮胎行业中一些传统的经营模式也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最近,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老大哥也向中国轮胎小兄弟发出了挑战书:启动特保条款,用配额限制中国轮胎进口。打官司的事情,不是简单几句话能说得清的,只希望中国主流的轮胎企业们能借这个机会好好表演,利用ITC的“421”调查案在美国打出企业的知名度,让美国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轮胎工业。
3 L- s/ A& l9 {: N 这场官司不论输赢,中国轮胎工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已经奠定了。美国人终于开始正视中国轮胎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可能对其带来的巨大冲击了,这也正是中国轮胎主流企业利用自身优势,继续扩大海外市场的大好机会。毕竟,质优价廉的产品永远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1 z( B2 B0 m! u: p' ?- j* Y
3 H% h+ I% F# O; j 说罢外销,在看内需。目前受到国内业界广泛关注另一个问题就是轮胎的三包,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争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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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十几年前,轮胎的三包根本就不是个话题,虽然并不属于强制三包产品的范围,但轮胎企业都是自觉地对轮胎的销售提供三包的服务。那个时代市场“秩序井然”,虽然偶尔有割掉商标、无质量保证的轮胎处理品在市场上出现,但数量极少。而近几年,随着一些新兴轮胎企业的发展壮大,市场上有商标但“不三包”的轮胎越来越多了,甚至在一些局部市场热销起来。一些因此丢了市场份额的传统国有企业也开始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我是否也该做不三包的轮胎了?包括一些大厂在内,其实很多企业都在尤抱琵琶半遮面地尝试。当然行业里反对的声音是很强大的:我们要坚决维护市场秩序,企业要自律,决不能任由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发展下去。而在不三包轮胎上赚到甜头的企业则说:轮胎本来就不是强制三包的产品,我不三包后降价销售,市场反应良好,凭什么不让我做?什么叫市场秩序?你凭什么去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叫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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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儿,先要弄明白几个概念问题。2 M- I" G, ~* g, t. n
* M e- {4 x% |/ d 1.轮胎的三包与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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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u, ^' `3 f' W 什么是三包呢?“三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为什么要有三包的规定呢?因为有些商品和服务在购买、接受时很难发现其有瑕疵,只有当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后才会有所显示。为了不让消费者遭受损失或者减少消费者的损失,法律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约定的“三包”或其他法律上的责任。 0 w* d9 p q! K+ j- L# y4 u. z, y/ s5 C
) _# b; E! z. q9 g8 \5 X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其中都没有关于三包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的维权工作中,用于调解、处理问题的主要参考依据是一些“三包规定”,它们又分为以下两类: U; s7 r, K7 W! B. Y8 [ P
一是国家相关部门、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相关产品三包规定,此类规定共有七个,对我国境内的经营者均具有约束力。其中最基本的文件是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对家用电器、自行车、钟表等的三包都作出了范围和时间方面的详细规定。后来针对摩托车、农业机械、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计算机和家用视听产品等又相继出台了六个具体规定。由于以上“规定”具有法律强制力,所以这些商品又被称为是强制三包产品。& D- {$ |' E/ }1 j"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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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各地政府或者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出台的一些三包规定,类似于行业规定,但对经营者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显然,我们轮胎行业现行的三包规定也属于这一类,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 G9 W8 T8 E3 N9 O& M0 u!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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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经出台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三包实际上是一种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对消费者做出的产品质量责任的一种承诺,是对《质量法》和《消法》要求内容的更详细的商业“约定”。对于有法律约束力的产品来说,其商业“约定”又是强制性的,一旦产品买卖的“契约”成立,该约定就自然生效。而对于那些不是强制三包的产品,是否作出该种商业“约定”则应完全取决于生产和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是否涵盖有这类“约定”,如果有,就要执行,如果没有,就可以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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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轮胎三包的前世今生# U( M9 g8 N* [1 {1 c% Q" d0 `
4 ^0 G8 L. \9 @. }1 ^& K% ?0 S 汽车轮胎的三包究竟自何时开始,好像没有准确记载,但肯定在1995年的第一部三包《规定》出台前后就已经开始实施了。当时,各家企业的轮胎质量参差不齐,通过提供三包服务,极大地保证了轮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轮胎生产企业也可以通过提供三包服务而轻易获得市场的准入,企业得以快速发展。因此说,提供三包是中国轮胎快速、持续的发展必要条件之一,是一项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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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过15年来的持续发展与改进,轮胎企业的生产设备、员工素质与质量控制体系都不可与当年同日而语了。即使是几年前新建厂的企业,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也都不输给一些几十年历史的老厂。三包对于轮胎销售来说渐渐变得不再是市场的准入证。同时,用户也更加成熟,开始关心不同品牌轮胎的性价比并会在同类产品中选择性价比最高的。# h' I2 g( W0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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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何时开始,轮胎的三包开始变味,生产者通常要与经营者就所售轮胎的三包赔偿比例事前达成协议,而不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退换比例事后偿付。于是,轮胎三包的本质已经不再是生产者对使用者的品质承诺,而更多地演变成经营者对使用者就所售产品功能的一种延伸服务,以及生产者对经营者的让利行为。* D. ?% }3 m8 }7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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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一种让利行为,一些新兴的轮胎企业干脆把让利进行到底——把价格中的三包比例直接降到零,价格更低,不三包了不就完了吗?何必还要浪费时间与精力去讨价还价和鉴定轮胎的损坏原因呢?于是,不三包轮胎就此诞生了。9 x0 \) {$ Q, {/ d" X, D3 }- N" _$ m7 e
" N8 c Y0 X. @0 z/ m' k1 a 3.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I0 g; X" [3 V* F( Z$ Z)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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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看,不三包轮胎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且是新生轮胎企业对传统轮胎行业市场秩序的巨大颠覆。在市场经济中,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是否成立,主要看它的效率和交易费用的比值是否比旧的方式更高。只要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比值高的方式一定会获得市场渠道的欢迎并部分甚至全部取代旧的方式。8 F1 J$ f( l9 x4 O
8 f1 u3 a' V* A( m0 w 从三包的实质看,其实它是对所售产品使用性能的一种延伸,也就是轮胎的承载、行驶能力的一种附加保障,因此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产品之外的一种附带服务。这种服务的范围大小与产品本身的质量保证并不冲突,而且完全是两个概念——有三包的轮胎如果因质量问题发生严重的事故,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其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并不能局限于轮胎的三包责任;而无三包轮胎的经营和生产者同样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6 S1 N! F3 o" L! v
# X0 C8 R9 N+ L g4 {& ? 既然是一种服务,作为消费者,就有知情权与选择权。相信现在国内有相当一部分汽车轮胎的消费者并不清楚他们购买轮胎的价格中有一部分是强制购买的三包服务,以及其包括的内容。+ B* T: S: g" A; R5 v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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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比较容易发生三包索赔的轮胎大多都是用在超载严重且道路条件不好的区域。而那些不超载、道路条件好的地方则三包比例很低。既然如此,企业为什么不能灵活制订产品的售后服务计划以适应差异化的市场?消费者为什么不能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品质保障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三包的比例也往往是按照地域和大致的使用情况,尤其是三包赔付的历史数据来划分,比如山西的比例就高,江浙一带就低,而出口到欧美的轮胎之所以售价最低,很大一个原因也是因为退赔比例几乎为零。同样品质、规格的轮胎,其售价中相当比例的部分仅依据当地前几年的三包退赔比例而定,这对消费者而言是很不公平的——山西的用户也有不超载的,而江浙的用户也有超载严重的,其结果是罚优奖劣,用不超载的用户付出的三包费用补偿了超载的用户。这些不超载的用户是否有权在轮胎使用完后要求经营者退还其已经支付但没有享受到的三包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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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3 C5 K2 n# h 其实,轮胎三包与否的解决办法很简单——由用户自己来决定他需要什么样的服务。举个现成的简单例子,可以参照Dell电脑销售中的不同三包形式——基本售价包括最简单的售后服务(1年内第二日上门免费维修),如果用户需要更高级的服务则另外加钱(比如时间涵盖到3年内,不论何种原因损坏,所有硬件都免费等)。到时候轮胎的三包既可简化为最基本的质量责任担保,也可复杂到四包、五包、六包——只要用户喜欢的包子,不论生煎还是小笼,经营者都可以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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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的,才能生存,而违背市场规律的,必然要被改变。让我们共同希望中国轮胎行业能顺利渡过2009——农历己丑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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