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99616
- 精华
- 积分
- 238
- 胶币
- 个
- 胶分
- 点
- 技术指数
- 点
- 阅读权限
- 20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15-6-8
- 最后登录
- 1970-1-1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胶友,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邯郸辖区内的“技术监控设施”将全部更新为高清摄像装置,违法车辆和驾驶人均可清晰记录在案。; A2 v* w3 R: f. Q1 [
/ I0 N) ?7 e5 ~0 X/ R
近日,邯郸市永年县一起由“电子警察”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受到关注。一辆大货车4个月内连续违法行驶89次,电子监控设备虽然全部记录在案,但未能抓拍到司机的面容。大货车的管理者以无法确定驾驶人真实身份为由,提出“不予扣分,只能罚款”的处罚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将公安交管部门告上法庭。& j# J* X/ z5 H: k: m; C; l4 `) @
( H9 S. g% w, M8 x
高先生是邢台县程鸿车队“冀EF6602”大货车的管理者,平时雇佣了数位司机在邢台、邯郸两地从事货物运输。自2014年9月16日至今年1月23日,这辆大货车多次在永年县中华大街与弘济路交叉口违反“大货车禁行”和“限速行驶”,电子监控违法记录累计89次。1 p8 Z7 \/ x; O& A7 f3 v5 U
$ n" R( S) }" U8 k' M5 c6 Q
高先生为了审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前往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民警通过查阅“冀EF6602”车辆电子抓拍违法记录,决定给予高先生“罚款8900元并记270分”的处罚。高先生认为,电子监控当时虽然拍下了车辆牌照号,但车内驾驶人员长什么模样难以辨认。交警大队在没有确认违法司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不能强行给他的驾驶证记分,并提出“不予扣分,只能罚款”的处罚要求。但是,交警大队则坚持“先扣分,再罚款”。无奈之下,高先生所在的车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8 e7 w5 k+ k& i- Q$ |/ l) [
9 Y# ]; Z( a$ [0 R3 L" h: b: Y& B
《河北省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暂行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过调查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接受处理人填写相关情况说明书,并收集各类陈述、申报、证明资料,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
- P" ?3 x1 B* L* l( ?1 D8 J
4 `# f& V& Y( b1 f( m交警大队辩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告既未出示驾驶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并不接受调查核实,直接让民警给予机动车管理人不记分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所以他们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5 y! E+ o. n0 i# c- ?8 Z; T T- q- \3 V& x/ U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拒绝提供驾驶证,交警大队仅凭“电子违法记录”无法作出处罚决定,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0 N; g( F* I7 L, \5 W, u
; @5 h+ V, D Y2 U
对于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高先生表示不服,目前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