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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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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18: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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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1 j" B: _3 b7 {% c& L- u#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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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知,3月1日起,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将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取消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2014年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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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 R  `) \4 V3 H  为鼓励装备制造业的发展,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此后,几乎每年都会做出调整。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则制定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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