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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否缴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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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8: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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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方,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现法院裁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的延期支付利息。请问施工方收到利息款后,应按照哪种目开具营业?" U# l8 m% |' k) \8 E4 d9 d
  根据《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的价外费用,应按照《营业暂行条例》第五条“纳人的营业额为纳人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目开具。
* t; D3 x6 u6 ]6 D9 W1 t. H( f* x) g  为促进证建筑业和谐发展,确保建筑工人劳动保险落实到实处,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建筑企业收取的养老保障金是否缴纳营业?
6 l0 |' x8 V9 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的纳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http://www.bjbzlin888.com/
4 U8 A: \5 Y, j9 w* y5 d  第五条 纳人的营业额为纳人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v+ C) L4 l6 e0 Z2 |8 C) [( 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 T, l0 J8 h; e5 C建筑行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涉处理- O- n0 M; s$ f0 r9 z
  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具体的纳实务和会计核算中,纳人最头疼的就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处理。
5 ]; F6 l2 ^  K7 g; H  A企业(建筑安装)承接某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为200万元。A企业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工程款为50万元。A企业、B企业应如何处理纳事项?怎么开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http://www.ffffp.com/
9 D/ N5 r( h) Z4 ^) q) q  1、营业问题
: a& H, _+ E+ S# b( D+ `* z  《营业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包方A企业属于《营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差额纳,应营业额为200-50=150(万元)。2 s* T1 I: l9 e% Y8 k
  同时,《北京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06〕177号)也被明确废止。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因此,分包方B企业应就取得的分包收入50万元自行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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