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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企业开发如何准确确认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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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8: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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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汇算清缴时,对销售收入具体确认理解不准确,还存在按照原法规定预售收入的概念理解并判断确认销售收入,出现申报错误。《国家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处理办法》(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按不同结算方式分别在收到款项时或合同约定应收款项时确认收入。现结合文件进行说明。) z# G! |6 M8 B; `
  取消预售收入的概念http://www.qqqql.com/
" n/ E" L- |  m4 J) y5 D  按照新法实施前房地产企业所得法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为预售收入,完工后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而国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只要按照房地产销售相关规定与销售对象正式签订了《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不管开发产品是否完工,收上均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虽然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预售收入或预收账款,但在企业所得方面,只有完工前销售收入和完工后销售收入的概念,而不再有预售收入的概念。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和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7 V: M% e3 j$ g- y房产公司代收天然气费缴营业吗
9 q* U3 Z% Y( }5 K: `/ t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自开收据向购房户代收天然气入网费,记入“其他应付款”后,全额上交天然气公司。请问,按照国发[2009]3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是作为价外费用确定为销售收入呢?还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处理?http://www.qqqqa.com/4 |9 z% p$ f$ `" S+ {+ `
  《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5 w# f) a2 N+ D3 F" {) u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天然气入网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开收据,若该入网费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且由天然气公司向购房户开具,该入网费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处理。若该入网费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5 V+ M" y0 O; b6 l成品砖铺设地面的工程如何缴$ L" P6 `* a$ \9 ]* K# C, m
  目前,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用成品砖铺设地面的工程较多,那么,用成品砖铺设地面到底是缴纳增值还是缴纳营业呢?这要根据承接工程的纳人性质及产品的来源来判定。
# l. }5 y) v6 M7 ~$ a- U, }0 q& Q" D0 g  承接工程的纳人是建筑施工队
5 N4 H8 o. O9 `! Q  根据现行法规定,承接工程的纳人是建筑施工队时,应区分两种情况纳:一是采取“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队,因不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北京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视为提供应劳务,就全部工程收入缴纳营业,但如果地面砖是建筑施工队自产的,则应根据《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务机关分别核定其应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缴,计算缴纳营业和增值。二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施工队,应就其全部料工费合计缴纳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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