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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 翻新胎未贴“再制造”标志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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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2: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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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胎未贴“再制造”标志被罚+ |  T1 b: B& l
2011年,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其中有关汽车类问题的案件占了三件,这些典型案例包括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消费者、无照违法加工销售翻新轮胎、销售商标侵权汽车配件等,工商部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评点,给经营者、消费者以警示。' V" d1 Q; N- @- q+ z6 _6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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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潘某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租用他人厂房加工翻新轮胎并对外销售,加工销售的翻新轮胎上没有翻新产品标志,经营活动的经营额为4.5万元。当事人擅自加工翻新轮胎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没有翻新产品标志的翻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U7 Z/ n7 a) H: i$ k$ W6 [

* k% U4 T" M0 T5 H/ B* Y" [! S【提示】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旧的产品循环使用当然是好事,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不可侵犯的,应该在显著位置标志‘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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