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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中电动轿车起火"自焚" 车主获赔新车
& u9 {7 A7 P% `+ d X “谢谢你们,太谢谢你们了,为我挽回了损失!”近日,消费者张宪清从郓城县消协工作人员手中接过新电动轿车的钥匙和调解书,掩饰不住自己的激动心情,连连向消协工作人员道谢。* I( H1 Q5 h3 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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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1年11月15日,家住郓城张兴庄的消费者张宪清从郓城某电动轿车行购得一辆电动轿车。但让他没想到的是,2011年12月10日,电动轿车在充电时突然自燃,瞬间烧得只剩一堆废铁!火势蔓延,还烧毁了他家里的其它物品,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E) m8 z! j9 {# J% U+ z, K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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懊恼之余,张宪清于2012年1月11日来到郓城县消协投诉。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去现场和商家进行调查取证,并协调商家向菏泽总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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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商家并不承认自燃的电动轿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怀疑自燃系消费者操作不当导致,并要求消费者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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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6 ]3 w2 E “我是严格按照说明书中的充电方法操作的,并注意了说明书中的‘特别注意事项’在充电过程中电压、信号都显示无异常。”张宪清坚持说。但是由于起火现场只剩下面目全非的车架,无法进行技术鉴定,起火原因的调查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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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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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H2 l. @- P& |, E 由于商家拿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再三调解,最终,商家不再要求消费者做鉴定,愿意承担事故的责任。双方一致达成协议:商家赔偿给消费者张宪清一辆新的同品牌的电动轿车以及其它经济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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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9 D; ~8 g2 }: b1 F (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季增波 王玉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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