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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新闻] 天然橡胶走私案 - 走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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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06: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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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O6 {) w3 \: l. N; I    2000年6月某日,王棒、苏冠雄与儋州市边境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边贸公司)总经理符文球相识,达成合作意向。由王棒出资金,组织货源,以儋州边贸公司名义从越南进口橡胶,儋州边贸公司出批文、办理报关手续,按每吨35元收取代理费。7月6日王棒在洋浦注册成立了主要经营橡胶进出口业务的洋浦宏吉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锡闻,实际由王棒主管经营,主要职员有苏冠雄、王小玲。7月20日,王棒、苏冠雄与儋州边贸公司的吴喜国在海口王棒的办公室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王棒让苏冠雄在洋浦宏吉公司一方签了王锡闻的名字,并让王小玲加盖公章。为求方便,王棒竟擅自让人刻制儋州边贸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符文球的法定代表人章各一枚,并让崔小燕和王小玲使用伪造的印鉴以儋州边贸公司名义在海口中行秀英支行开户。8月初,王棒指派苏冠雄前往越南,与越南橡胶总公司进出口部总经理梁华发联系价格在每吨585美元左右的300吨天然橡胶货源。临行前王棒交给被告人苏冠雄一张由王小玲写的橡胶下脚料的英文译名字条,让苏交给梁华发,要梁华发起草合同时按条填写货物名称。苏冠雄到达越南后,即将王棒的意图告诉梁华发。梁华发遂交代胡志明市石油进出口公司收购橡胶,安排越南的光明橡胶厂和APT橡胶厂进行加工。8月25日下午,越方将三份正式合同传真到海口王棒办公地点,一份是与胡志明市石油公司签订的每吨300美元的300吨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销售合同(编号为:68/2000/XK—DF),王棒准备用来应付报关;另二份则是与越南光明橡胶厂和APT橡胶厂订立的,编号分为36/QM—HN、36/QM—HN,每吨585美元的150吨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销售合同,用作实际合同结算凭证。王棒指使苏冠雄按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上签上儋州边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文球的拼音名字,又让王小玲、苏冠雄到被告人王棒之妻彭松琴处取来伪造的儋州边贸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签订后,经被告人王棒签字同意,洋浦宏吉公司先后付给越方四笔货款,第一笔是8月28日,从海口工行海秀分理处汇款40万元人民币至梁华发所指定的广西东兴市工行收款人为吴名科的帐户,预付定金;第二笔是9月28日,从海南省中行购买9万美元外汇,以信用证方式汇给越南胡志明市石油公司;第三笔是10月11日,被告人苏冠雄第二次去越南期间,付给越方864美金;第四笔是10月17日,从海口工行海秀分理处电汇37万元人民币到广西东兴工行吴名科帐户。10月22日,被告人苏冠雄告知被告人王棒,货物已到洋浦码头。10月24日,被告人王棒指使被告人苏冠雄使用编号为68/2000/XK—DF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和产地证等单据,以橡胶下脚料的品名和每吨300美元的价格,前往洋浦海关报关。经广州海关化验中心鉴定,这批橡胶下脚料送检样品为天然橡胶。洋浦海关对这批进口货物应缴税额进行核算:以橡胶下脚料的5%关税税率和每吨300美元的单价计算,所缴税额总计为108423.65元人民币。而以天然橡胶的45%关税税率和每吨585美元的单价计算,应缴税额总计为863499.63元人民币。偷逃关税税额达755075.98元人民币。洋浦宏吉公司走私天然橡胶行为遂被洋浦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从海关监管现场查获。
; r+ i2 r: \' O  z' d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洋浦宏吉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材料、代理进口协议书、销售合同、货款支付凭据、货物报关的有关材料、鉴定结论、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应的证据。0 H9 u; ], @. I2 r7 c0 h9 b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洋浦宏吉公司采取伪报品名和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进口应缴关税税额755075.98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棒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苏冠雄为本案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王棒在走私过程中,指使他人伪造儋州边贸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该行为系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手段,属牵连犯,应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惩处。为保障国家进出口监管、征收制度不受侵害,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 o/ t6 c. P8 e: e7 w3 d- M
  被告单位洋浦宏吉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崔小燕辩称,其对该批货物的进口不了解情况,不发表意见。
& A; j- [3 e6 Z% }  被告人王棒辩称,自己不是洋浦宏吉公司的人员,对该批货物的进口不知情,不构成走私罪。被告人王棒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棒构成走私罪的证据不充分,罪名不成立;洋浦宏吉公司通过儋州边贸公司取得了橡胶下脚料和天然橡胶的进口批文,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走私行为,且认定该批进口货物为天然橡胶的证据不足,申请对该批货物进行重新鉴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证据不充分,其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棒的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提交了儋州边贸公司领取的橡胶下脚料及橡胶的进口批文等书面材料。
  I: _( r4 S9 D/ Q% N* a# s. w5 J0 y4 d  被告人苏冠雄辩称,其一切行为只是遵照老板王棒的吩咐,到越南只是组织货源,收购的货物也是橡胶下脚料;付款报关等行为只是依王棒的指示办理,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自己并不清楚,并没有实施走私行为,也没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罪。被告人苏冠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苏冠雄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走私行为,不构成走私罪。被告人苏冠雄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海南省物质拍卖市场对本案货物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书面材料。! Y& ]8 ~' q  H' h- n) V# H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6日,洋浦宏吉公司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注册经营范围主要是地产开发、橡胶、橡胶制品等。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有彭松辉、王锡闻、崔小燕、马海健和王旭川。法定代表人是王锡闻,实际由被告人王棒主管经营。公司主要职员有苏冠雄、王小玲。同年7月20日,洋浦宏吉公司与儋州边贸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洋浦宏吉公司筹集资金,组织货源,支付一切费用,进口越南橡胶和橡胶下脚料;儋州边贸公司负责申领进口批文,以其名义进口报关,并办理报关手续,每吨收取代理费人民币35元。为求方便,洋浦宏吉公司刻制了儋州边贸公司行政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符文球的法定代表人章各一枚。2000年7月12日、8月29日、9月29日,儋州边贸公司分别领取了100吨橡胶、1500吨橡胶下脚料、200吨橡胶的进口批文。同年8月初,被告人苏冠雄前往越南组织货源。经双方协商,2000年8月25日,洋浦宏吉公司以儋州边贸公司的名义,与越南方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一份是与胡志明市石油国际贸易公司签订的每吨300美元的300吨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销售合同(编号为:68/2000/XK—DF);另二份是与胡志明市光明贸易有限公司和APT有限公司签订的每吨585美元分别均为150吨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合同(编号分别为:36/QM—HN、36/QM—HN)。2000年8月28日,苏冠雄以其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海秀分理处电汇人民币40万元至广西东兴市中国工商银行金圆分理处,收款人为吴名科。在公司内部的付款申请单上,款项用途一栏内写有“付胡志明市光明公司阮经理废碎料下脚料定金款”,该付款申请单有被告人王棒“同意付款——王棒”的签字。2000年9月28日,洋浦宏吉公司以儋州边贸公司的名义,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购买9万美元外汇,以信用证方式汇给胡志明市石油国际贸易公司。2000年10月10日,王小玲以其名义,电汇人民币37万元至广西东兴市中国工商银行金圆分理处,收款人为吴名科。在公司内部的付款申请单上,付款内容一栏注明为“付款购货”、“购越南胶”,该付款申请单上有被告人王棒“同意付款——王棒”的签字。2000年10月11日,被告人苏冠雄在越南期间付阮金云864美元。收据上写有“阮金云,广宁有限责任公司和APT公司代表,今收到苏冠雄先生现金864美元。理由:经核算除合同外差此数额现金。”2000年10月24日,被告人苏冠雄携带编号为68/2000/XK—DF每吨300美元的300吨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和产地证等单据,前往洋浦交给儋州边贸公司的有关人员报关。洋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具的品质证书评定意见为:“该批货物之塑性保持率及塑性初值(褐黑)不符合GB/T8081—1999标准中50号胶的要求。”报关后,经洋浦海关取样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为天然橡胶”。洋浦海关对该批进口货物应缴税额进行核算,以橡胶下脚料的5%关税税率和每吨300美元的单价计算,所缴税额为108423.65元人民币;而以天然橡胶的45%关税税率和每吨585美元的单价计算,应缴税额总计为863499.63元人民币,两项相差税额为755075.9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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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07: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很难说的,中国有多少人在走私,曝光的只是少数没有操作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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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20: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那边,是直接把胶从越南扔过来,有点夸张了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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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1: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没啥大错,不就是少付了点给海关的费用吗?至少比恶意商业欺诈好得多。后者更可恶,只是受害人不是官方,一般抓得不像走私那么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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