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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缴金的会计处理" h: F) c P/ @"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法中明确指出了纳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账款时必须缴纳营业,营业的计依据是实际收到的预收款金额。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法并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营业和企业所得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
2 v: p, R0 t6 H; S! d' L物业启动费在计算土地增值时能否扣除http://www.yiliaofp.com/( z1 K1 I/ k$ I: [7 M. @$ p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已经基本完工,住户已入住,为使住户有一更好的居住环境,我们聘请很好的物业公司,但在支付启动费100万元,由我公司承担,对方单位已开具,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时,是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还是管理费用中?
1 V: i* _, B; I& K3 O7 d$ u& W% u* ~/ E% K 《北京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 {9 ^* h2 J+ U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M: b" M" e8 q. Q6 ^) Z7 j 因此,物业启动费不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时,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应属于销售费用。
+ P$ b& d0 N. A, P K0 ?- L房产企业竞标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计征契http://www.yiliaopiao.com/
$ I& [ [4 V( H8 l% m# r9 Z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标方式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契计依据如何确定?$ O: W7 u# l# k
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计依据的批复》(国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等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其中前期土地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1 H% j( V: F5 G8 U, |6 e5 N建筑企业跨区经营如何缴企业所得& W$ E, F4 s. c% d0 {& d
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 D3 @- ` R! q$ i0 I 建筑企业所得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c$ L ?4 ^* w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所得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X& _; e! Q! e1 F) U% P/ e' l# d3 g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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