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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行业对翻胎准入条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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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4: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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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行业对翻胎准入条件提出建议  @5 p* ^# _: B  G0 X# }$ T
2012年2月29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在上海召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讨论会。会议期间,代表还对《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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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生产经营规模”中规定,在2012年中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条。大家认为,目前绝大多数轮胎翻新企业的产能都低于这一标准。过高量化最低产能指标,会增加新的轮胎翻新投资人的困难和影响其积极性,不利于翻新行业的发展。建议取消最低产能的限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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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W, o/ M( g% q2、有相当部分新胎生产商已建成或正在建翻新轮胎工厂。这些新胎企业具有相对完善的翻新轮胎的辅助设施、产品质保体系以及配套的监测设备。因此,凡有母公司(新胎生产厂)的翻胎厂应尽量利用母公司的设备,以提高利用效率,减少投入,节省资金。3 M1 ]" F* e/ |% b

% R2 O5 R2 m6 M1 l  P  j3、由于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载和超速长途行驶,造成胎体损坏和可翻新的胎源不足。建议有关部门严格监管限载限速和严格整治各种乱收过路费和过桥费现象,减轻运输单位额外成本负担,使轮胎磨耗在标准范围内及时换下来翻新。2 h# O0 }& I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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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断提高轮胎翻新技术和设备先进水平,确保质量。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进入轮胎翻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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